網售處方藥“禁”而“不死”“放開”有何難?
作者:醫藥網 來源:醫藥網 2019-2-1 打印內容
對此,鄭佩認為,國家的政策目的性很明顯,就是禁止處方藥在沒有藥品銷售資質的互聯網電子商務平臺進行網售,要讓專業的有處方藥資質的電商平臺或者專業處方藥網上銷售平臺銷售處方藥。主要原因有四點:一是普通的電商平臺不具備醫生處方的能力,所以不能承擔銷售處方藥以后患者出現問題的責任;二是普通的電商平臺數量眾多,銷售處方藥監管難度比較大,容易給假冒偽劣藥品提供銷售渠道;三是普通的電商平臺沒有專業的醫師和藥師對患者用藥提供藥事服務,患者用藥安全性得不到保障;四是普通的電商平臺一般不具備醫保支付能力,容易增加患者用藥負擔,影響社會穩定。
然而,在《清單》發布僅僅一個多月之后,業內就流傳出一份國家市場監管總局擬向有關部門提交的送審稿——《藥品網絡銷售監督管理辦法(送審稿)》。該份送審稿與去年初國家食藥監總局制定的《藥品網絡銷售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相比,關于“網售處方藥”的描述出現了顯著的變化:1.藥品零售企業通過網絡銷售處方藥的,應當具備處方藥銷售信息與醫療機構電子處方信息互聯互通、實時共享的條件,確保處方來源真實、可靠,并按照有關要求進行處方調劑審核,對已購買處方藥的處方進行電子登記;2.具備網絡銷售處方藥條件的藥品零售企業,向公眾展示處方藥信息時,應當突出顯示“處方藥須憑處方在執業藥師指導下購買和使用”等風險警示信息;3.銷售處方的藥品零售企業還應當保存電子處方記錄,相關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且不少于藥品有效期后1年。
不過,在邵清看來,送審稿和此前的征求意見稿本質上并沒有太大的差異,只是增加了一些法則,完善了法規,沒有根本性地改變對待網售處方藥的態度。他說,監管部門對待網售處方藥的根本原則主要有三點:第一,處方藥可以銷售,但是需要跟醫院直連;第二,單體藥店可以參與三方平臺,可以做醫藥電商,這是核心;第三,配送企業和委托配送企業,通過合送的形式來規范配送過程安全的指南認證。此外,監管部門當然也承認了電商平臺在藥品交易過程中的作用,也算是一件重要的事情。
處方藥網售“解禁”是大勢所趨
對比《清單》和《藥品網絡銷售監督管理辦法(送審稿)》不難發現,兩者的制定與發布機構——國家發改委、商務部(《清單》)與國家市場監管總局(《藥品網絡銷售監督管理辦法(送審稿)》),對待網售處方藥的態度是不一致的。為何會出現這種“不一致”?雙方在今后的政策執行過程中,該如何協調?對此,鄭佩表示,雙方的立場不一樣,發改委、商務部的目的是限制藥品生產、經營企業在沒有處方的情況下郵寄或者網售處方藥,而市場監管總局是從滿足處方藥銷售各種要求的情況下,允許處方藥網售。也就是說發改委、商務部明確了不得違反“規定”,市場監管總局明確了“規定”的內容是什么。雙方不存在沖突,各司其職做好處方藥網售準入和監管工作即可,雙方意見實質上是統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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